
雲林縣衛生局組織規程
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八府秘法字第八八一000一三三一號令發布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八九府行法字第八九一000000六號令修正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
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九十府行法字第九0一0000四五七號令修正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
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九十府行法字第九0一0000六四五號令修正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府行法字第0九七一000二三二號令修正全文
第一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雲林縣衛生局(以下簡稱本局),依法掌理雲林縣衛生管理事項。
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,承縣長之命,綜理局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。置副局長一人,襄助局長處理局務。
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,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,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。
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,分別掌理下列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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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疾病管制科:傳染病防治、外籍勞工健康管理、預防接種、營業衛生管理等事項。
二、 衛生企劃科:衛生企劃、研考、資訊、法制、為民服務、衛生所業務管理等事項。
三、 醫政科:緊急救護、精神衛生、身心障礙者鑑定、醫療護產機構及長期照護、醫事護產人員管理、性侵害防治、全民健康保險宣導等事項。
四、 藥政科:藥局、藥商、藥物、化妝品管理、藥商機構及藥事人員管理、菸害防制及宣導等事項。
五、 保健科:婦幼衛生、家庭計畫、中老年病防治、職業病防治、癌症防治、地方病防治、衛生教育等事項。
六、 檢驗科:公共衛生檢驗及衛生所檢驗管理事項。
七、 食品衛生科:食品衛生管理、國民營養、健康食品管理等事項。
八、 行政科:文書、檔案、印信、庶務、出納及其它不屬各科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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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本局置秘書、科長、技正、衛生教育指導員、技士、衛生稽查員、科員、技佐、辦事員、書記。
主管醫政、保健、疾病管制業務之科長職務,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,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。
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,置主任、科員、助理員、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,置會計主任、科員、佐理員、依法辦理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,置主任、科員、助理員、依法辦理政風事項。
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各職稱之官等職等,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。
第十條 本局下設各鄉(鎮、市)衛生所,並得視需要設立有關衛生醫療機構,其組織規程另定之。
第十一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局長代行,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由秘書代行,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,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。
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,由本局擬訂,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定。
本局所屬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,由所屬機關擬訂、報本局核定之。
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。 |